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场地证明
| 证明申请人具备有与开展经营电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 | 场地证明复印件 | 主要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1.《电信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 省通信管理局 | 申请业务的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2 | 设施证明 | 证明申请人具备有与开展经营电信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 设施证明复印件 | 主要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 行政许可 | √ | ||||||||||
3 | 身份证明
| 证明申请人具备有与开展经营电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主要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 行政许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