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一、关于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的有关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必需取得许可的业务形态或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不予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下列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APP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APP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APP自行发布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视频号、H5网站、线上店铺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企业依托自身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协议,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许可续期有关问题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3、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关于电子证照验证码、电子证照下载有关问题
1、企业基本信息中预留的法人手机号,发送验证码。需通过法人手机号的短信验证码才允许查看、下载电子证照。
2、企业进行下载操作时,需要先对电子证照进行加注件(企业需要填写使用主体、时间、用途和备注)操作,才允许下载。
3、可以通过扫描电子证照左下角二维码的方式进行验证,页面展示正确的电子证照信息(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首页查询结果)。
四、关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关问题
“经营范围”应载明“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因此申请人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再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办理许可手续。
五、关于前置审批有关问题
1、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文化、视听节目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服务项目属于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的,均应勾选需专项审批项目“新闻”,并应已取得网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有效期内);
2、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涉及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服务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事先在金融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六、关于公司同时存在多项变更,是否可同时申请问题
可以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在新建变更任务时,可同时勾选多项变更事项一并提交申请。
七、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申请涉中介、代理及收费有关问题
我局从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中介及代理服务,也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申请材料,不要轻信社会上(包括互联网上)的一些企业或个人不负责任的宣传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请各企业自行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对应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交互联网站申请材料,以便及时获得我局审核意见及后续监管要求。对于企业的申请,我局都依法依规按时审核,并将不断提升审批效率。
八、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
我局将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形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履行事先作出的承诺落实事中事后相关监管要求措施的,将依法严肃处理。